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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办理机构: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办理时限:25
  申办材料: ① 填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 ② 总平面设计图三份(比例1/500或1/1000,应标明建筑基地界限,新建建筑物的外轮廊尺寸和层数,新建建筑物与基地界限、道路规划红线、相邻建筑物、河道和高压线的间距尺寸); ③ 地形图3份(向市测绘院晒印,比例1/500或1/1000,地形图上需按上述总平面设计图要求划示新建建筑物位置及有关尺寸); ④ 建设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复印件);如属新征土地,应提供市房地资源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1份); ⑤ 原有基地拆房,需提供应拆房屋的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 ⑥ 建筑施工图2套(平、立、剖面图和图纸目录单),分层面积表2份(应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规定计算); ⑦ 基础施工平面图、基础详图及桩位平面布置图各2份; ⑧ 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1份; — 10 — ⑨ 建筑工程概预算书1份; ⑩ 消防、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单各1份。 ⑸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办理程序:A、利用原址建设且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建筑工程从这个阶段开始:建设单位填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申请表》并附向市测绘院晒印地形图申请核定规划设计要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并核定设计范围图 B、已领有选址意见书或土地批租地块的建设工程从这个阶段开始:建设单位送审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消防、环保、卫生、交通、民防和绿化等管理部门对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设计方案-->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送建筑工程施工图、地形图和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等图纸、文件--〉消防、环保、卫生和交通部门的对施工图审查意见--〉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缴纳执照费--〉建设单位向测绘院申请订立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界桩--〉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放样 --〉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复验灰线--〉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单》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验收--〉规划管理部门对工程全部检查后如验收合格发给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向市房地资源局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收费标准及依据:⑴ 新建的建筑工程、改建或改变结构的大修的建筑工程(包括构筑物和地下人防工程)以及装修门面工程,其土建和水电设备工程总造价在人民币九千万元以下(含九千万元)的,按土建和水电设备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计收;超过人民币九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计收。 ⑵ 凡属外商独资或合资的建筑工程,其土建和水电设备工程总造价在三千万美元以下(含三千万美元)的,按土建和水电设备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计收;超过三千万美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计收。 ⑶ 围墙、竹笆、画廊等构筑物,按长度每一米人民币一元计收;尾数不满一元的,按一元计算。 ⑷ 居民自有房屋翻建,每一执照人民币五元。征收依据: ⑴ 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5]28号文。 ⑵ 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01]1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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